第19章 奸臣和忠臣还有流寇?(3 / 8)
聊,弱者饥死沟壑。壮者聚为盗贼,所在抢掠,家无宁字。”[11]生活所迫,过不下去的灾民相继愤起反抗既有的社会统治,触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万历河南灾荒的社会救助
万历年间,河南灾荒严重影响范围较广。脆弱的自然经济面对严酷的灾荒自是难以抵御,为避免更多灾民罹难,维护社会稳定,政府会出台各种政策最大限度的减轻灾荒带来的危害。就万历年间河南的社会救助主要有:政府的蠲免、赈济、地方的备仓等。
(一)政府的蠲免
在明代政府最主要的赈灾措施是蠲免蠲免是关于灾荒中勘灾、报灾、确定蠲免名目程度等一套完整的救灾体系。最初从洪武时期,无论什么灾荒,受灾程度如何必有蠲免。随着后来政策的变化,以勘灾报灾的程度,不同分量的减免。万历九年五月河南灾荒政府下令:“各项拖欠钱粮尽行蠲免以苏民困。”[12]明代的灾荒救助政策比起前代已是很完善,皇帝对民间的灾荒亦是十分关注,但往往事与愿违,在逐级实施的过程中便会出现各种纰漏,各级官员很难按制度圆满完成,这便大大降低了救助的效果。在自然灾害施虐百姓的同时,不乏宵小之辈在暗地里中饱私囊,鱼肉百姓,而且这部分贪官所产生的危害远大于自然之灾,雪上加霜之苦令百姓无处伸冤。万历中期以后各种赈灾救助政策很少提出,神宗怠政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政府国力逐渐不支,在救助灾荒方面变得力不从心。灾害一旦发生对人民打击极大,单单依靠蠲免钱粮不足以解民困,而且中间还会有各种“蛀虫”,人民受惠程度一般。
(二)灾后的赈济
赈济往往与蠲免并行。灾荒发生之后蠲免政策并不能有立竿见影之功效,相反赈济便是一项既具体又深切关乎灾民性命的措施。明代最早关于赈济方面的条文政策便是洪武年间的赈粮发放标准“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随着交换的频繁市场的发展,白银逐渐变为市面上通用的货币,万历年间张居正“一条鞭法”确定了白银合法化地位,此后政府对灾区的赈济便有米粮之类的实物变为白银,但并不是全是银两。除了白银赈济还有比较重要的便是调粟。本地米粮不足便从临近的地方或京中仓储或截漕起运以补充饥民所需。在赈济的措施中,煮赈则是解民众之急需之策。灾荒过后在饥民聚集之处煮粥赈济,万历年间河南大灾钟化民多立粥厂以赈:“公念惟粥可以赈极贫,救垂亡之命,谕各府州县正官,遍历乡村,集保甲里老,奉善良以司粥厂。”[13]实施正确且及时的赈济,在灾荒发生后便能使灾民得到较好的救助,退一步而言,至少能保命安民,百姓不至于在灾后饥无所食以致饿殍遍野。但自万历二十七年以后,国家对灾荒的赈济则大打折扣,政府的救灾能力远不如万历初期。神宗在救荒上怠惰,上欲兴之下必甚之,各级官员更是玩忽职守。除此还出现一种特别现象:各级官员严重不足。官员作为国家机器运转的枢纽,在严重缺员的情况下可想整个国家的状态。种种迹象表明万历中后期政府救灾能力有限。
(三)地方及民间救助
社会救助中政府的救灾只是其中一部分,民间地方的积极应对也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救灾要有积极的准备,首先必须要做到有备无患,未雨绸缪,仓储的建设便是这一思想的体现。据记载:“预备仓之设也,太祖选耆民运钞籴米,以备振济”[14]这是明朝初期的仓储制度,后一直沿用。其中河南方志中记载着大量的地方官员建立仓储以备灾荒。万历年间,河南道监察御史钟化民:“臣惟积贮之法,在民莫善于义仓,在官莫善于常平。”[15]平仓用来调剂物价以便在灾荒之年更好的赈济灾民,义仓则是民众自救的一个产物,前期大多是有富民捐赠。平仓义仓在灾荒之年综合运用方可发挥出应有救济功效。除了建立仓储,地方政府还实行很多其他措施保障灾民的生存,以免饥饿的灾民转化为盗贼流民甚至发生起义,开仓施粥以工代赈等。万历二十二年钟化民在河南:令各府州县查勘,动工役,如修学、修城、浚河、筑堤之类,计工招募兴作,每人日给谷三升,借急需之工,养腹之众,公私两利[16]。小农经济是分散的,单个来看力量弱小救灾能力有限,但假如政府有正确的措施合理组织利用,分散的个体也能在救灾中发挥作用。万历四十四年七月,河南发生蝗灾,官府规定捕获蝗虫者官府给予谷物。万历十四年十一月河南官员题写:“中土灾殄,百姓流离。欲将开封等府地方湮淤河渠,动支仓库银谷及小民愿自出力者通行修浚,并建设闸坝,以备旱涝,以为利兴聚民之政。”上从之[17]。在灾荒之后,地方政府与民间自救相辅相成,充分发动群众才能使救灾取得较大成果。
综上所述,明代万历年间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河南带来各方面的影响,农业生产遭到破坏,社会经济停滞衰退,人民生活贫困潦倒难以为继,一部分饥民为了生存转而变为盗贼甚至发动起义造成社会动荡不安。政府面对灾后民众的惨状积极应对,蠲免钱粮,赈济百姓,地方和民间也想方设法以减轻灾害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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