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节 九品月光芝麻官(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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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工程队现场施工扔给杨牛二位典事之后,李志坚带着随从寻来韦二来买人,他在平康坊的宅院里除了搬不走的家具物事,还什么东西都没有。首先他要买来仆从管理这个宅院。

唐代的人口买卖是合法的。不管是战俘,西方商队带来的商品奴隶,破产农民,罪人家属都是常见的产地来源。和唐朝的其他大宗商品交易一样,这样的买卖是要官府立契,保人作保(产品三包)的。除了样子不一样,还有专门的身负技能的精英奴婢,比如会算账的,会手艺活的,等等。当然这个价格就比较高一点了。

李志坚不想买战俘或者其他来历的奴婢,他便问有没有自愿卖身的破产农民。果然还真的有,甘州来的马老三,他老婆,还有小儿子,生意破产,欠了一屁股债,只得全家来卖身当奴婢。相对来说,他要卖身当的奴婢,是比较高级的一种:他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可以有自己的财产,一段时间以后可以放良,也可以继续寄户在主人家。

因为唐朝的税收是按户按人征收的,他不出户,就意味着不承担纳税人的义务。

因为马老三做过商人,能写会算,因此李志坚便和他签了一个条件还不错的卖身契:马老三一家卖身为奴婢三年,三年后去留自便。

作为九品官,李志坚的工资是“包月”1300文。按照常例,他可以有两个手下,每人津贴200文。这个价格差不多就是唐代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时一个壮年奴婢的价格差不多是7贯钱,算下来差不多是三年的基本工资。用现在的标准,把自己卖3万人民币是个合理价格。

相比之下,一头牛大概卖3贯,一匹马大概在9贯。没错,人没有马贵。

所以,马老三把全家卖了10贯,但是3年后可以自己决定去留。李志坚许诺,三年后如果继续干,在包吃住的情况下开300文的津贴。此时,马老三的身份也从贱民“放良”为“部曲”,他的妻子也升格为“客女”。虽然仍然是贱民的身份,但与唐律中一概而论的“律比畜产”是大大提高,类似于宋代的奴婢地位。

所以马老头当时就三拜到底说:“大郎真是善人!”顿时忠诚度就飙到了+100.在官府立券,保人和坊主签字画押后,马老三一家便正式成为了李志坚家中的奴仆。

马老三果然也没有让李志坚失望,立刻便肩负起了家中物事的采购大业。众人在东市逛了一圈,车上便装了各式生活用品。粗瓷大碗二十,铁锅一口,菜刀几把。盛水木桶四个,陶罐两个,煤两百斤,草席数卷,布衾(被子)八床,胡床(椅子)四把,林林总总花了快两贯钱。

当时的铁器还是很贵的,一口铁锅要800文,在农村,这样一口锅恐怕要相当于一年的收入,或者相当于一间房的价格。因此才有“砸锅卖铁”这一词来形容人筹措所有的家底。后来朝廷的财政不足,也去打盐铁专卖的主意。

最后,马老三去给全家采购吃的。按照全家五口人计算,每天的口粮是10升,也就是正好一斗粟米,价格是25文钱。家里还有一匹马,食量是每天草一捆,粟米七升。加上柴米油盐之类的,算家里每个月的基本伙食费就是1500文。想想九品官的俸禄,不过1300文左右,李志坚心里暗暗心惊,他妈的,跑到唐朝来做官,不算房租,全家5口人加一匹马竟然都入不敷出!难怪韩愈在国子监上班的时候,说“岁丰妻啼饥饿,冬暖儿号寒”了。

李志坚一行才回到家,却见的几个短衣打扮的农民蹲在门口候着。看到主人家回来,众人纷纷上前作揖:“见过李录事!”

“你们是什么人?”李志坚纳闷道,他不记得叫人过来。

“某都是李录事名下职分田的佃户。闻得换了李录事来,今日确实来交租的。”

李志坚猛然醒悟过来,原来唐代官吏除了发工资,还有别的福利措施:布帛,禄米,柴炭等。就如同现代中国事业单位过年发福利之类的东东。此外,京官和州官都可以在名下有“职分田”。这些田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都属于官员,但是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退职的时候也要退田,不然接任的官员就没田了。

九品当然是职田最少的,仅仅200亩。理论上的一品大员,比如李志坚的邻居,此时的卫国公李靖,他的职田是1200亩(当然,他自己还有封地,这只是职位上的福利而已)。

唐代的农业水平不高,一亩地一季也就1石(10斗)的产量,意味着两季熟的农地一年只能产2石20斗,也就是五口之家二十天的口粮。

《新唐书·食货志》说:“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地主收租率十分之五,租1石,亩产当为2石。这是京畿良田。

所以这200亩地,每年产粮食400石,最次也能卖100贯钱。如果是用最高的私税,年收入是50贯,或者200石粮食;如果是用额定的官税,就只有……10石粮食。五口之家一年就要吃掉365斗,也就是36.5石粮食,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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