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论监察官制(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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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判断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一样。公共的意见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监察官则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而且监察官也和君主一样,只能应用于个别情况。

所以,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民意的仲裁者,仅仅只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如果脱离了人民的意见,它的决定就是无效的、空洞的。

要把一个民族所崇尚的对象和他们的风尚区分开是徒劳无益的。因为这二者的依据是同一个原则,所以必然会混在一起。在全世界的民族之中,决定他们的爱憎取舍的是意见,而不是天性。只要矫正人们的意见,他们的风尚自然就会纯正。人们一直都爱好美好的事物,或者说是爱好他们眼中的美好事物;但是在这种判断上人们会犯错误,因而需要加以规范。评判荣誉的人是从公共意见里得出他的法则的,而评判风尚的人也就是在评判荣誉。

从一个民族的体制里可以得出它的各种意见。法律虽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诞生的却是法律。在立法工作薄弱的时候,风尚也就会退化;而在这时候,法律的力量无法完成的事情也不能被监察官判断出来。

我们可以从中得知,对保持风尚来说,监察官制是有用的,但是对重建风尚它却是完全无用的。你可以趁着法律权威旺盛的时候设置监察官;但是法律一旦丧失了力量,一切就走向绝望了;如果法律不再有力量,所有合法的东西也不会再拥有力量。

防止公共意见的腐化,用贤明的措施来保持它们的正确性,有时候甚至要在它们还没成形的时候就固定住它们——监察官制就是用这样的方法来维系风尚的。法兰西王国中曾经流行决斗时要带副手的习惯,但它的废除只是因为国王一纸诏书中的寥寥几个字:“至于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们”。这个判断预见了公共的判断,因此马上就得到了公众的认同。但是要想宣布举行决斗也是一种怯懦——这本来是非常正确的,但违背了一般人的意见——公众就会嘲笑这一决定。这是由于公众对这件事早就形成了公共的判断。

在别处我已经说过,公共意见是绝对不会屈服于强制力的,因此在代表公共意见的法庭中,并不需要有任何强制力。至于罗马人是以何种艺术——并且拉西第蒙人还更加高明——在运用这种近代人早已完全丧失了的能力,无论我们怎样赞扬都不会过分。

在斯巴达的议会里曾经有一个道德败坏的人提出了一条好建议,监察委员们却置之不理,而让另一个有德行的公民来提出相同的建议。这对前者是怎样的侮辱,而对后者是怎样的荣誉;同时对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未加以谴责,也未加以赞扬。曾经有几个萨摩岛的醉汉侮辱了监察委员的席位,第二天就有明令准许萨摩人犯粗。这样的惩罚,比真正的惩罚来得更加严厉。当斯巴达已经宣布了哪些是正直而哪些不是正直的时候,整个希腊却没有人去请教他们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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