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论贵族制(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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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道德人格,即政府与主权者,因此就有了两种公意,一种是仅对行政机构的成员而言的,另一种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因而,虽然政府可以对自己内部的政策随意进行规划,但是除非是用主权者的名义,也就是说除非用人民的名义,否则政府是无法号令人民的。这一点必须永远记住。

早期的社会是用贵族制来治理的。各家族的首领们共同讨论公共事务,年轻人毫不勉强地服从着经验的权威,所以才出现了长老、长者、元老、尊长这些名称。到今天,北美洲的野蛮人还是用这种方式来管理他们自己的事务,而且管理得很好。

然而,随着制度造成的不平等凌驾于自然的不平等之上,权力或财富也就比年龄更被人看重,就这样贵族制成了选举制。最后,权力跟随财产由子孙继承,就形成了若干世家,政府变成了世袭的,于是就出现了二十岁的元老。

这样,便有了三种贵族制: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合朴实的民族,第三种是所有政府之中最糟糕的。第二种则是最好的,严格说来它才是真正的贵族制。

第二种贵族制除了拥有能区分两种权力的优点之外,还拥有能够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因为在人民政府中,公民生来就是行政官,而贵族制则把行政官的人选限定在少数人中,他们只是因为选举才成为行政官的。用这种方法,则明智、正直、经验和其他各种受人尊敬与重视的理由,就刚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还有,举行集会变得容易,事务也能讨论得更好,实施起来也更加迅速、更有秩序。比起不知名的或者受人轻视的群众来,可敬的元老们也更能保持国家对外的威信。

总而言之,最自然的而又最好的秩序,就是让最明智的人来统领群众,只要可以确定他们真的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绝对不能设置无意义的机构,也不应该动用两万人来做一百个人就能做得很好的事情。然而也必须指出,共同体的利益在这里也就很少符合公意,进而无法根据公意来指导公共的力量了;与此同时,另一种无法避免的倾向又会从法律中夺走一部分实施的权利。

要想发挥其优势,则国家不能太小,人民也不能太率直、太简单,否则导致法律的执行直接取决于公共的意志,就如同在一个好的民主制国家里一样。与此同时,一个民族也必须不能太大,否则导致因管理而分散的首领们在自己的辖区内割据,开始闹独立,最后终于成为了领地的主人。

然而,如果说比起人民政府来,贵族制不太需要某些德行的话,事实上它更需要另外一些它自身特有的德行,比如贫而知足和富而有节;因为在这里绝对的平等也是不合适的,就连在斯巴达那儿也是不曾见过的。

除此之外,倘若这种形式允许有某种程度的财富不均的话,一般只是为了能够把公共事务的行政权交付给那些最能贡献自己所有时间的人,并不是如同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那样,是为了赋予富有者以优先权。与之相反,也是更重要的,有时候相反的选择会使人民认识到,比起财富来,人的优点更有理由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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