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5章 礼法与司法(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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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实证,但这从侧面佐证那和尚的供词,对犯妇是非常不利,于是齐庭长才不允许折杖。”

其实北宋对于通奸这种事,司法上还是比较宽松的。

要知道“和奸”和“强jian”是两个性质的犯罪,不可混作一谈。

《宋刑统》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和尚道士,罪加一等。”最多也就是三年。

祥符县皇庭给的就是顶格处罚。

但是宋朝有“折杖法”,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通奸罪的“两年到三年”,折杖后的刑罚差不多是脊杖二十左右。

直到后来明朝,才增至杖刑九十。

如果可以折杖,就是打二十,然后就给放了,这样肯定比较好,长痛不如短痛,但是是否折杖,更多在于庭长根据案情的判断,如果性质恶劣,则不允许折杖。

张斐道:“这柳秦氏没有出庭做供吗?为什么上面只有她认罪的供词?”

齐济分析道:“柳秦氏肯定是有出庭做供,因为当时是捉奸在床,然后直接送去皇庭的,但我也不清楚,为何这上面只有她认罪的供词。”

忽听得门外有人道:“因为这就是柳秦氏唯一的供词。”

闻此声音,张斐急忙站起身来,只见富弼、司马光从走了进来。

张斐、王巩、齐济连忙起身行礼,“下官见过富公,司马学士。”

“几位无须多礼。”

富弼微微摆手。

司马光瞅着张斐道:“你小子可真是一天也不愿意耽误,刚刚上任,就想着搞点动静出来。”

他们两个盯着张斐的,也怕这小子动静搞得太大,没法收场。

但这个案件,是他们没有想到的。

张斐很无奈道:“司马学士明鉴,这真不能怪我,是那柳青,也就是这犯妇的丈夫,主动上门告状,我能怎么办。”

司马光皱眉道:“此案当时闹得沸沸扬扬,大家也都看过,判得没有问题,偏偏落到你手里,就有问题了。”

张斐道:“我也只是例行公事而已,不是说真的要上诉。二位先请坐。”

富弼和司马光坐了下来,富弼就问道:“对方是不是以奸从夫捕为由,提起上诉?”

张斐点点头。

目前来说,这个案件就只有这一点,值得深究。

司马光道:“关于这一点,齐庭长解释的非常充分,并没有什么问题。”

张斐点点头道:“这我知道,齐庭长也是有考虑此案对于礼法的影响,故而才给予这么重的刑罚。”

司马光道:“我与富公就是担心你完全不顾礼法,今儿才过来看看。”

“怎么可能。”

张斐道:“我当然也会考虑到这一点,这是很正常的。”

说到这里,他话锋一转道:“但是我必须得考虑到,这个判决,会对于司法造成什么影响,这也是我们检察院的职责所在。”

富弼问道:“你认为这个判决破坏了奸从夫捕的原则吗?”

张斐道:“这我还在评估中,但多少会有一些影响吧。我并没有找到相关条例,可以给予这个判决任何支持。也就说,在寺庙跟和尚通奸,是否可以不遵从这个原则。”

司马光啧了一声,“你怎就这般死脑筋,也许有些影响,但相比起对礼法的破坏,这又算不得什么。”

你司马光骂我死脑筋,我去!张斐差点就开喷了,但到底还是忍住了,道:“首先,我只是在评估中,并没有确定真的要上诉。其次,司马学士,应该知晓,这奸从夫捕的立意。”

司马光抚须道:“若事之暧昧,奸不因夫告而坐罪,不由夫愿而从

离,开告讦之门,必成罗织之狱。”

张斐拱手道:“司马学士对律学的造诣,真是令下官汗颜。”

富弼笑道:“就别拍马屁了,说说你的看法吧。”

张斐问道:“敢问二位,同理为何不用于杀人罪?”

司马光鼓着眼道:“杀人乃是死罪,此二者岂能相提并论。”

“这或许只是其中之一。”

张斐道:“在我看来,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杀人罪是容易找到证据去证明的,毕竟人死了,这就是铁证。比如说,只有甲和乙在屋中,乙被人杀害,甲就肯定凶手。

同样的场景,你很难判断他们两个有通奸的事实,礼法只能尽量将男女分开,那就不会有误会。

但平民百姓受生活所迫,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这非常容易被人罗织冤狱,故而才有这一原则。”

富弼点点头,“你说得不错,确实是有这方面的考虑。”

司马光道:“但此案是捉奸在床,铁证如山,双方也都承认,其中并无任何隐情。”

张斐道:“这我知道,但是这个判决中,缺乏一点很关键的论证。”

富弼忙问道:“什么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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