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玩严谨是吧!(2 / 3)
一点,我是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很多举债契约,是债权一方选择提前终止,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就是算在当日,而不是不足一月,按一月算,由此可见,利息是每天都在产生。”
吕公着听得是稍稍点头。
这个不难理解,不足一月按一月算,只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利息的产生是以天数来论的。
张斐又接着说道:“既然利息是以每天而论,同时第二份抵偿契约,并没有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以及之后陈裕腾又是追究整年的利息,而利息又是产生于本金,那么还款日期当然是应该算在六月十五。”
不足一月,按一月来算,是以终止契约为前提的,没有终止,又没有特别说明,而利息又是算足额,那自然就按契约上的日期来算。
吕公着稍稍点头道:“确实是应该算在六月十五。”
由于第二份契约本就是一个坑,陈裕腾方面也就没有提及利息方面的事宜,更加不可能说直接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
既然没有说明,那自然就得按第一份契约的时效来算。
张斐继续说道:“既然本金就是聘礼,那么纳征之期,就应该是在当年的六月十五生效,而李四却在六月初三,便将妻子卖于陈裕腾,这绝对是属于戏卖之罪。”
门口围观之人,皆是一脸懵逼。
也包括许止倩在内,事到如今,他们算是听得非常明白,但他们却更湖涂了,这么打下去,李四的戏卖之罪,可真就坐实了呀。
戏卖之罪,非常清楚的写明,卖妻必须是在双方自愿,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一律视为戏卖。
显然,李四是在没有走完整个程序,就将妻子卖给陈裕腾。
吕公着又认真查阅了一番资料,若有所思道:“关于这两份契约,本官得重新审......。”
张斐直接打断吕公着的话,“方才知府可是再三确认,这两份契约是没有任何问题,如今知府又认为这契约有问题吗?”
“本官.....。”
吕公着突然恍然大悟,方才辩论就是一个圈套,诱使他确定这份契约无误,但同时他又感到非常疑惑,你是李四请来的,你怎么还告李四坐牢,这葫芦里面卖着什么药。
但吕公着也是身经百战,他知道肯定还有下文,突然看向李四,道:“李四,你可认罪?”
李四忙道:“小民认罪。”
吕公着立刻道:“来人啊!先将李四收押。”
立刻上来两个衙差,将李四押了下去。
门口顿时又响起议论之声。
不少书生纷纷指责张斐。
耳笔之人名声本就不是很好,这一看,就知道张斐绝对被陈裕腾收买了,又是这种戏码。
可真是令人寒心啊!
对于李四的同情心一时间泛滥起来。
许多人大声嚷嚷起来,为李四打抱不平。
冤桉啊!
但是吕公着知道事情没有这么简单,他方才那么一问,其实是在试探李四,见李四如此爽快地认罪,肯定是他们早就串通好的。
于是他果断喝止门口喧哗。
果不其然,待人声尽散,张斐立刻又掏出两份状纸来,道:“小民代李四控诉其妻曾氏犯下擅去之罪,以及祥符县陈裕腾夺妻之罪。”
许止倩眼中一亮,激动道:“真是好一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门口又是响起一阵哗然。
比起契约的时效性,他们更懂得什么戏卖,什么是擅去,什么夺妻。
夺妻最好理解,就是抢夺别人的妻子。
至于擅去,就是妻子抛弃原配丈夫,跟了别得男人。
显然这三者是矛盾的呀。
三罪最多只能存其二,不可能三罪共存。
要么就是妻子与老王勾结,要么就是丈夫与老王勾结,不可能三个人同时有罪。
这简直自相矛盾啊!
吕公着还未看状纸,就道:“既然李四犯下戏卖之罪,其妻子是擅去之罪又从何谈起?”
既然是李四戏卖妻子,妻子就应该是受害者,怎么成了被告人啊!
张斐道:“曾氏在未完成纳征之礼,就自愿委身于他人,这分明就是擅去之罪啊。同理而言,陈裕腾当然也犯下夺妻之罪。”
审桉无数的吕公着,这回也被张斐弄得头昏脑涨。
如果就常理而言,戏卖与擅去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但律法并没有规定这一点,律法只是解释何谓戏卖,何谓擅去。
那么如果分开来看的话,曾氏的确犯了擅去之罪,因为她是在没有完成纳征的情况下,就主动离开自己的丈夫,跑去跟别人结婚。
因为李四当时并没有赶着她走,反而是眼巴巴,泪汪汪,满是不舍。
陈裕腾亦是如此,他是在没有完成纳征的情况下,就将人家妻子给娶走了,这当然是属于夺妻,虽然中间没有人反抗,但不代表这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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