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明朝,明朝!(完结篇)(1 / 11)
万历因为得了副机器人的身体,终于实现了所有愿望,并且由于知道国师的身体是可以切换成人类的身体,万历自己也是机器身体,所以不介意国师是机器人了,自然而然地,两个人就在一起了。
一年后国师被万历封为皇后,虽然有不满的人称为妖后或者一代艳后,但是这些并没有让万历觉得有什么不好,反正自己可以万万年统治下去,而且国师也能够长生不死地与自己相守在一起,世界也不会变成万历担心的那样,大明的每个子民都能够无忧无虑地生活,管他是什么制度什么主义什么意识形态,只要让百姓过上幸福生活的,哪怕是皇帝,我们都支持!
宣德皇帝(下)
改革行政
作为他的国内政治和社会改革的一部分,朱瞻基在政府的三个主要领域作出改变,它们是都察院、地方行政和军事。朱瞻基继承了一个贪污成风的都察院;后来他制定了几项改造,并为它定下了新的任务。宣德三年(1428年)八月,诚实清廉的顾佐被任命为都御史,以取代刘观,刘因任职期间(1415年—1428年)犯下许多罪行而被判刑。在以后的几个月,北京和南京都察院的43名官员因不胜任而被罢官,接替的人都要经过严格的考查。总的办事程序和组织都加以规定,都察院的职责也被扩大。新增的两个主要任务是重建兵员花名册和视察边境各省。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至宣德九年(1434年)期间,专门规定了一些御史监察的任务,并在以后加以制度化。它们包括视察军屯、建设项目和京营的情况,以及监督南直隶的征税和通过大运河至北京的漕运。
监察工作渗透到明代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以及外廷和内廷的所有领域;它的活动遍及民事、军事、财政和司法几个方面。它在监督行政工作的运转和向皇帝进行政策进谏方面发挥了极重要的作用。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至宣德九年(1434年)期间,御史们使240名以上的官员降职,并使其他一些官员任职、复职或得到提升。他们还呈上247份弹劾奏折,至少揭发659名官员和其他17人,同时还呈上251份其他内容的奏议,向皇帝提出忠告和劝谏。
一般地说,经过宣德三年(1428年)的清洗,御史们变得更加干练,在批评时更加直言无忌。他们还提出直率的忠告,不过在触及皇帝私人行为的案件时,他们也会迟疑不决,因为担心会带来相应的处罚。虽然皇帝对他们表示尊敬,但他对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御史也是严厉的。这些人被降职、关押或流放;对他们不处死刑。
在地方行政中,宣德时期最重要的制度发展是地方治理开始从半正式向正式的体制过渡。在这个体制中,官员们被任命到各省担任巡抚,其意义为“巡视安抚”;这个头衔在英语中通常被译作“总协调人”(grand coordinator),因为这类官员的职责是协调省的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的职能。这种省的行政体制的设立体现了以前几代皇帝统治时期为了临时任务由中央政府任命特任“巡抚”这一做法的变化。“巡抚”这一名称已被太祖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使用过,当时他派太子朱标去陕西执行类似的任务。成祖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也派26名高级朝廷官员进行安抚军民的工作。不但著名的官员曾被专门授予巡抚或安抚的官衔,而且有些亲王——包括登基前的明仁宗、明宣宗也被委任过。
关心民间疾苦和地方行政工作的朱瞻基遵循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派两名高级官员到南直隶和浙江省去进行“巡抚”。当宣德五年(1430年),任期不限定的高级官员被委派去“巡抚”河南、陕西和四川的民政、司法和军事工作时,体制的定形化过程仍在继续;5年后,这类委派的任务包括了从甘肃至辽东的北方边境的主要边防地区。在承担长期管辖这样大的地区的任务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把后来称之为巡抚的职务制度化了。
但巡抚从未被承认为实质性的任命,而是把职权委诸同时在中央政府任正式官职的官员的一种专门的委任。这类官员通常是六部的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后来他们被加授高级监察官员的空衔。此外,巡抚还被指定为兼提督军务或参理军务。当军事在行政管理中日趋重要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了,并且标志着随着军事组织本身的退化文官逐渐地控制了军事。巡抚制逐渐演变成后来称之为总督的管理方式,总督意即被委任去处理涉及一个以上辖区的文职协调人。
宣德五年(1430年)五月,工部右侍郎周忱(1381年—1452年)被指定去监督征收、运输从长江流域解往北京的漕粮时,“总督”这一官职名称开始被使用,意即“监督”。这一先例在明英宗时得以制度化,这时这些专使之一担任了巡抚和总督,具有明确的军事责任。巡抚制和总督制都在明英宗时趋于成熟;它们成了明代行政等级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满洲统治者为了加强对中国的控制,也继而加以采用。
宣宗废后
朱瞻基即位后想立贵妃孙氏为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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